关于开展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师”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积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进一步推进节能服务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为节能服务产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经研究,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决定开展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师”人才评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01
申请人所在单位须是EMCA会员单位;
02
评价工作本着为会员服务的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
03
合同能源管理师分为“助理合同能源管理师”、“合同能源管理师”和“高级合同能源管理师”三个级别;
04
评价工作随时接受申请,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05
申请人请填写《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师”人才评价申请表》(附件2),按照《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师”人才评价管理办法》(附件1)中第十条要求准备材料,装订成册(一份),寄送到EMCA秘书处,并将电子版资料发送至邮箱training@emca.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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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师”人才评价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2:《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师”人才评价申请表》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证书样本
高级
中级
初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的文件精神,积极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节能服务产业提供有力人才支撑,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能服务产业人才评价,是结合节能服务产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需要,以符合条件的人员为评价实施主体,把品德作为人才评价的首要内容,坚持以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对行业内人才进行综合评价的鉴定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节能服务费或能源托管费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师,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的核心人员,其不仅熟悉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知识,而且掌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作流程及重点环节,并具备项目实际运作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师根据其行业从业时间、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操经验等分为“助理合同能源管理师”、“合同能源管理师”和“高级合同能源管理师”三个级别。
第五条 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师人才评价采用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节能业务的个人均可自愿申请。评价工作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英文简称“EMCA”)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价条件
第六条 “助理合同能源管理师”的评价条件如下:
(一)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 节能服务产业从业时间不少于2年;
(三) 作为骨干人员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2个;
(四) 近2年参加过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培训或学习;
(五) 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推荐函。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师”的评价条件如下:
(一)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 节能服务产业从业时间不少于4年;
(三) 作为骨干人员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4个;
(四) 作为项目负责人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1个;
(五) 近2年参加过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培训或学习;
(六) 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推荐函。
第八条 “高级合同能源管理师”的评价条件如下:
(一)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无不良记录;
(二) 节能服务产业从业时间不少于6年;
(三) 作为骨干人员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6个;
(四) 作为项目负责人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少于3个;
(五) 近2年参加过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的培训或学习;
(六) 节能服务公司出具的推荐函。
第三章评审程序
第九条 相关专家组成节能服务产业人才评价委员会,负责合同能源管理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 《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师”人才评价申请表》;
(二) 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相关情况介绍;
(三) 相关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其它表彰类性质的证书复印件;
(四) 近2年参加过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的证明文件;
(五)节能服务企业出具的推荐函;
(六)其它材料及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参与人才评价: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受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
(三)进入国家诚信及财务方面黑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一) 申请人向EMCA秘书处提出申请;
(二)EMCA秘书处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三)组织专家对申请资料进行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
(四)根据专家意见对申请人进行评价并印发评价证书。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取得评价证书并继续从事节能服务业务满一年后,方可提出升级申请。申请升级,除提供本办法规定所需资料外,还应提供原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评价证书由EMCA统一印制并颁发,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 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评价证书;
第十六条 已取得人才评价证书的申请人,如发现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或后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后进入国家诚信及财务方面黑名单的,已取得的证书作废;
第十七条 鼓励取得评价证书后继续加强合同能源管理相关知识的学习,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注重合同能源管理师的培养,鼓励节能服务公司招聘时优先录用合同能源管理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EMCA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6日起实施。